法規名稱: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1070003479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體系: / 司法 / 民事

立法總說明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係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少年事
件處理法及家事事件法授權訂定,規範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遴選程序
及資格等事項。茲依法官法第 101條規定,法官改任事項應優先適用該法
授權訂定之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以下簡稱遷改辦法),另查 105年4月1日
修正發布之遷改辦法業已廢除改任專業法院法官遴選程序並另訂資格,有
關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之事項不再適用旨揭辦法,爰依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21條第4款規定予以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