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26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蒙、藏邊區人員得依本條例之規定,任用為簡任、薦任、委任職公務員。
前項任用人員,應以蒙、藏邊區土著人民,通曉國文、國語者儘先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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