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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26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立法目的)
蒙、藏邊區人員得依本條例之規定,任用為簡任、薦任、委任職公務員。 前項任用人員,應以蒙、藏邊區土著人民,通曉國文、國語者儘先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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