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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26年1月1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26年 1月12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0條,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26年3月24日國民政府定自26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6年9 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60030976號公告發布第5條、第6條所列屬「蒙 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6年9月15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