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管理廣告物,以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及都
市景觀,並塑造地區特色,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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