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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建字第10632507100號公告溯 及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24日起失其效力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違建處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府法三字第9018551300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6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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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府法三字第09108087000號令修正 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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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法三字第095318153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5條、第11條、第54條、第5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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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7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97)府法三字第09731374300號令修正發 布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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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2195700號令修正 發布第5條及第5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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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建字第10632507100號公告溯 及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24日起失其效力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