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推展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以下簡稱捷運系統)之重置,以 促進捷運系統穩定健全之發展,提升捷運服務水準,特設置臺北市臺北都 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 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