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由捷運
系統各該出資政府共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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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置:指機電系統設備之汰舊換新、土建設施為維持原設計功能與確
保安全所為之維修、改善及為因應營運需求或提升服務水準之擴充。
二、機電系統設備:指與捷運營運相關之機械、交通與運輸及雜項等設備
。
三、土建設施:指與捷運營運相關之土木或建築結構體及該結構體附屬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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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資金不敷支出時,由捷運系統各該出資政府按出資比例,依預算程
序提撥或由本基金對外舉借。
前項舉借應由管理機關擬訂計畫,經管理委員會審議後,依預算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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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由捷運系統各該
出資政府依出資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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