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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國家賠償事件及協助所屬機關 (機構、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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