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國家賠償事件及協助所屬機關
  (機構、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