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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7月18日臺北縣政府八十九北府法規字第256426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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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臺北縣政府九十四北府法規字第0940468809號令修正 發布第第 1條、第3條、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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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7年1月23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七北府法規字第0970027663號令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