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體育場組織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倡導及推廣國民體育活動,得依國民體
  育法第五條及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擇定適當區域設
  立體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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