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倡導及推廣國民體育活動,得依國民體
育法第五條及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擇定適當區域設
立體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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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之名稱由教育局擬訂,報請縣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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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置場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教育局之督導,綜理場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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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必要時得分二或三組辦事,其名稱及職掌,由教育局依場區大小
、場館數量及業務需要擬訂,報請縣長核定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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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得置組長、幹事、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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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人事管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由本府派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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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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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立各體育場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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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別 │ │ │ │ │
│ 員額 │板 橋│新 莊│樹 林│備考│
│ 官等 │體育場│體育場│體育場│ │
│ 職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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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長│ 薦 任 │ 一 │ 一 │ 一 │ │
├──┼─────┼───┼───┼───┼──┤
│組長│ │(二)│(二)│(二)│由幹│
│ │ │ │ │ │事兼│
│ │ │ │ │ │任。│
├──┼─────┼───┼───┼───┼──┤
│幹事│委任或薦任│ 五 │ 五 │ 一 │ │
├──┴─────┼───┼───┼───┼──┤
│合 計│六(二│六(二│二(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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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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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為推廣體育活動,得聘請具備運動訓練或體育管理專長者為顧問
或指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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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體育場另訂之,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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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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