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體育場組織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所有條文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倡導及推廣國民體育活動,得依國民體
  育法第五條及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擇定適當區域設
  立體育場。

  體育場之名稱由教育局擬訂,報請縣長核定之。

  體育場置場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教育局之督導,綜理場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體育場必要時得分二或三組辦事,其名稱及職掌,由教育局依場區大小
  、場館數量及業務需要擬訂,報請縣長核定後行之。

  體育場得置組長、幹事、書記。

  體育場人事管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由本府派員兼辦之。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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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縣立各體育場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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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別            │      │      │      │    │
  │    員額        │板  橋│新  莊│樹  林│備考│
  │        官等    │體育場│體育場│體育場│    │
  │            職稱│      │      │      │    │
  ├──┬─────┼───┼───┼───┼──┤
  │場長│  薦  任  │  一  │  一  │  一  │    │
  ├──┼─────┼───┼───┼───┼──┤
  │組長│          │(二)│(二)│(二)│由幹│
  │    │          │      │      │      │事兼│
  │    │          │      │      │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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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幹事│委任或薦任│  五  │  五  │  一  │    │
  ├──┴─────┼───┼───┼───┼──┤
  │合            計│六(二│六(二│二(二│    │
  │                │)    │)    │)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體育場為推廣體育活動,得聘請具備運動訓練或體育管理專長者為顧問
  或指導員。

  體育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體育場另訂之,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