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其業務受主管體育行 政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本自治條例及依第六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組織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 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