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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工業區之開發及健全其管理,特設 置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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