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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風景特定區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收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裕風景特定區建設及維護環境美化與 清潔等經費,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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