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風景特定區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收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裕風景特定區建設及維護環境美化與
  清潔等經費,特訂定本辦法。

  凡進入經本府核定收費之風景特定區者,應先購買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
  費門票,其門票分為左列三種: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半票:新臺幣二十五元。
  三、團體票:以應購票價八折計收。
  半票之使用,限著制服或持有證明文件之軍警、學生、本縣義警、消防
  、民防人員,以及兒童身高標準一百二十公分以上至一百四十五公分以
  下者。團體票之使用,限滿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左列人員免購買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門票進入風景特定區:
  一、經本府特別邀請來賓。
  二、公教人員因公必須進入或通過者。
  三、七十歲以上人士。
  四、退休公教人員。
  五、榮民。
  六、傷殘患者。
  七、持有入山證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以持有證明文件者為限。第七款以進入山地工作探
  親訪友等為限。

  各風景特定區之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門票收入,應按日解繳縣庫,充
  為該風景特定區環境美化建設及維護管理等費,列入公務預算收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