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裕風景特定區建設及維護環境美化與
清潔等經費,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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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進入經本府核定收費之風景特定區者,應先購買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
費門票,其門票分為左列三種: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半票:新臺幣二十五元。
三、團體票:以應購票價八折計收。
半票之使用,限著制服或持有證明文件之軍警、學生、本縣義警、消防
、民防人員,以及兒童身高標準一百二十公分以上至一百四十五公分以
下者。團體票之使用,限滿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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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人員免購買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門票進入風景特定區:
一、經本府特別邀請來賓。
二、公教人員因公必須進入或通過者。
三、七十歲以上人士。
四、退休公教人員。
五、榮民。
六、傷殘患者。
七、持有入山證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以持有證明文件者為限。第七款以進入山地工作探
親訪友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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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風景特定區之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門票收入,應按日解繳縣庫,充
為該風景特定區環境美化建設及維護管理等費,列入公務預算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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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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