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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平均地權,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 收及巿地重劃,特設置臺北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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