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平均地權,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
  收及巿地重劃,特設置臺北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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