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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5年11月1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五北府法規字第095073501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70622936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6條及第10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 字第099120938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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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00106529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