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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有線廣播電視相關之文化及公共建 設,特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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