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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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有線廣播電視相關之文化及公共建
  設,特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
  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撥付
      之金額。
  二、基金之孳息。
  三、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之研究發展。
  二、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觀摩、考察及訓練。
  三、有線廣播電視教育宣導與獎勵事宜。
  四、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相關業務。
  五、建置公益服務網路。
  六、辦理社區文化推廣相關活動。
  七、管理本基金之必要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本府設臺北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監
  督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監督。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處處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處副處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本處主管一人。
  三、新聞傳播、文化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
  四、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代表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委
  員隨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倘委
  員會本機關人員,則不得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本基金因業務需要,應於縣庫設立專戶存管辦理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