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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7月30日臺北縣政府(90)北府法規字第26142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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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3年2月16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三北府法規字第0930050130號令修 正發布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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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0970393098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3條、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 字第0991209380號公告繼續適用) (原名稱:臺北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 金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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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00106529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