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為規範本市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用途、退費項目及收退費基準,並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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