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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現行法規)
第三十八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教保服務機構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 求教保服務機構提出說明,教保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 修正或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