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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暨收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維護臺南縣立文化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之場地,並規範收費標準,發揮文教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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