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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暨收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9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9月11日廢止(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00676356C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9月1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5年1月20日臺南縣政府九十五府行法字第0950017549號令訂定 發布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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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9月11日廢止(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00676356C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9月11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臺南縣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