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以下簡稱委託服
務),以提昇社會福利服務績效與品質,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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