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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計程車駕駛認證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計程車服務品質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十款第二目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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