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停車場之興建,特設置停車場作業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九十
  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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