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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產製品買賣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以加強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庫存象 牙及象牙加工產製品(以下簡稱庫存象牙及其產製品)之管理,特訂定 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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