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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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產製品買賣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30日

制定依據

1. 野生動物保育法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4日
  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
  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8年10月06日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買賣者,應填具申請書向該管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同意買賣之
  數量,每三個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者,應於預定陳列、展示一個月前填具申請
  書,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同意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