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鄉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門診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