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鄉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門診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縣各鄉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門診收費標準如附表。

本標準未列表之收費項目,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機構費用支付標準收費
辦理,調整時亦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