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440
人,瀏覽人次:
81380905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鄉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門診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縣各鄉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門診收費標準如附表。
附表-澎湖縣各鄉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門診收費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未列表之收費項目,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機構費用支付標準收費 辦理,調整時亦同。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