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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為防治動植物疫病、執行動植物保護, 並提高畜產品衛生,以維護國民健康,依據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九條規定設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並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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