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為防治動植物疫病、執行動植物保護,
  並提高畜產品衛生,以維護國民健康,依據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九條規定設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並訂定本規程。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檢診、調查、研究、處理及其進口追
      蹤檢疫事項。
  二、有關動植物流行病學之調查、研究及處理。
  三、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預防、防疫、監控及處理。
  四、動植物用藥品製造、供銷之管理,違規抽查、品質抽驗及處理。
  五、獸醫師(佐)執行技術業務之監督、獸醫之訓練及其他有關獸醫業
      務事項。
  六、稽查、取締違反動植物保護法之有關事項及教育、宣導。
  七、動植物收容處所之管理事項。
  八、其他植物防疫及保護等業務。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農業發展處之指導、監督,
  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設動物防疫股、動植物鑑定股、動植物保護股及植物防疫股,股置
  股長一人。

  本所置技正、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均由領有獸醫師證書者擔任。

  本所置會計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事項。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