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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68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環保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3年12月29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09301820950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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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68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附件下載
附件-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編制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農業發展處之指導、監督, 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