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魩鱙漁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沿岸魩鱙漁業之管理及保育,特
依漁業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四十六
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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