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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金門縣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本廠) 興建計畫以有效處理廢棄物,特制定本辦法回饋提供本廠用地之村(里) 及鄰近廠址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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