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金門縣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本廠)
興建計畫以有效處理廢棄物,特制定本辦法回饋提供本廠用地之村(里)
及鄰近廠址之地區。

本辦法之適用地區為本廠服務區內各鄉(鎮)公所所轄之行政區。

本廠營運階段,位於服務區內之各鄉(鎮)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本府
繳納上月份之回饋金,並由本府撥交廠址所在地之鄉(鎮)公所執行回饋
金使用事宜。

回饋金之計算及使用申請程序。
一、回饋金之計算以每焚化處理 1公噸垃圾繳交新臺幣二佰元計。
二、接受回饋金之鄉(鎮)公所應依回饋金額擬定「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
    書」報請本府核定。
三、回饋金之執行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址所在地一定範圍內之界定及其涵蓋範圍之人口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執行方式。
四、其他事項。

回饋之範圍與方式:
一、回饋金之使用範圍:
二、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三、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四、有關醫療保健事項、所在地居民健康保險。
五、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六、有關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事項。
七、提供就業機會:本廠招考職工時,百分之三十以上應保障錄取設籍於
    金門縣之人員,並以廠址所在地之鄉(鎮)居民為優先。
八、廠址所在地鄉鎮村里之居民免費使用廠區內之回饋設施。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