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中央研究院院
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
評議會議長。
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依第七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由院士選舉,
經中央研究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聘任評議員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
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
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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