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
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
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六月四日
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考量本次修正之條文第三條、第五條附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
規定,涉及地方政府編列年度預算,爰定明該等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另
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又修正條文第七條有關村(里)
長於春節期間另發給事務補助費部分,係指一百十四年之春節即予發給,
併予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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