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
守大隊,其任務如下:
一、民防大隊執行轄內空襲災害防護、情報傳遞、協助防空避難設備管理
    維護、維持地方治安、物資配送、宣導慰問、搶救重大災害及戰時支
    援軍事勤務任務。
二、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防竊防盜、警戒勤務、警察勤務及戰時
    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
    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
    揮、疏導與管制及其他經指定之警察勤務。
四、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執行協助維護地方治安巡守、急難救
    護、村(里)物資配送、宣導慰問、情報傳遞及防空疏散避難。
〔立法理由〕
一、為強化民防運用量能,第一款增列情報傳遞、物資配送及宣導慰問任
    務,使民防人力於偏鄉、臨時缺乏物資補給或暫時無法供水等特殊情
    況時,能協助物資配送。另針對轄內獨居長者、高風險及低收入家庭
    ,也能協助政令宣導、關懷慰問,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未修正。
三、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成員,以當地社區住民編組,具有在
    地化特徵,為運用其量能以推展民防任務,爰於第四款增列村(里)
    物資配送、宣導慰問、情報傳遞及防空疏散避難等任務,使民防工作
    能深入社區鄰里,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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