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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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制定依據

1. 民防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民防團隊採任務編組,其編組方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種直屬任務(總、大
    )隊、院(站)、總站;鄉(鎮、市、區)公所應編組民防團,下設
    各種直屬任務中、分隊、院、站;村(里)應編組民防分團,下設勤
    務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
    機構應編組特種防護團。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工作人數達
    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但其人數未達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築
    物或工業區內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二條第六款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
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