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該法
    所定員額,不包括學校教職人員及軍職人員,致本校不適用該法第六
    條第一項訂定編制表之規定,爰修正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員額,以編
    組裝備表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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