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該法 所定員額,不包括學校教職人員及軍職人員,致本校不適用該法第六 條第一項訂定編制表之規定,爰修正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員額,以編 組裝備表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