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陸軍軍官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以下簡稱司令部)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本校以培養陸軍軍官為宗旨。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基礎教育。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作戰訓練、戰備動員、情報整備、教育、招生、註冊、
    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服務、社團活動指導、愛國教育、保防
    安全、民事工作及新聞處理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及其他總務事
    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資訊服務之提供、資訊發
    展政策、系統發展稽核及資訊設施安全等事項。
五、語文推廣教育中心:掌理幹部語文輔助教學、語文推廣教育,建立語
    文學習平台、語文鑑測、涉外事務及外賓接待等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七、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八、醫務所:掌理學校衛生保健、軍醫行政、衛生勤務、環境衛生、預防
    醫學及第八類補給品申補之全般事項。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校組織調整,增設醫務所,爰於第一項序言增列「所」字。原
    電子計算機中心裁撤,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七
    款、第八款配合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並增
    訂第八款,明定醫務所及其掌理事項。
二、依現行編裝表,教務處置作戰官、動員官、情報官,掌理作戰訓練、
    戰備動員及情報整備業務,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教務處掌理事項;並
    依現行編裝表,修正學員生事務處、總務處、資訊圖書中心及語文推
    廣教育中心等單位之掌理事項。

本校設大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部、勤務連。
〔立法理由〕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增設通識教育中心,裁撤警衛連。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立法理由〕
本校教育長編階調整為上校,爰予修正。

本校大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及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
前項所定職稱人員採任期制,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司
令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依本校相關遴選規定辦理,並呈報司令部核定。
〔立法理由〕
一、本校為四年制大學,未設專科部,故刪除第一項「科」字,及依現有
    編制,增列通識教育中心,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系主任、所長及部主任,就具備
    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
    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遴選資格,由
    具備教授資格修正為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並定明其核定權責為
    司令部。
三、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系主任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軍事學校組織規程定之,爰增訂第二項後段
    。

本校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
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該法
    所定員額,不包括學校教職人員及軍職人員,致本校不適用該法第六
    條第一項訂定編制表之規定,爰修正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員額,以編
    組裝備表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校為四年制大學,未設專科部,故不適用專科學校相關法規,爰刪
    除第一項「專科學校法」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校各種會議之組成,係本校自行訂定作業規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施行運作,無須呈報國防部核定,現行條文第二項予以刪除。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校為四年制大學,未設專科部,故不適用專科學校相關法規,爰刪
    除第一項「專科學校法」文字。
三、本校委員會之組成,由本校自行訂定作業規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
    行運作,無須呈報國防部核定,爰將現行條文第二項予以刪除。

本校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本校國軍聘雇人員漸有離退職,為順利推展校務,適時補充人力
    ,參照其他軍事學校組織規程規定,修正得依業務需要,進用國軍聘
    雇人員。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