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04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國防部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
一日發布施行,曾於九十六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茲為配合國軍兵力結構
調整,另依據軍事教育條例修正學術單位主管遴選資格,及陸軍軍官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各種會議及委員會設置核定權責之調整,爰修正本規程
,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校組織調整,增設醫務所及其掌理事項;原電子計算機中心裁
    撤;並調整教務處、學員生事務處、總務處、資訊圖書中心及語文推
    廣教育中心等單位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配合本校組織調整,增列通識教育中心,刪除警衛連。(修正條文第
    六條及第八條)
三、修正本校教育長編階為上校。(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本校為四年制大學,未設專科部,故刪除「科」字。並依據軍事教育
    條例第九條規定,修正本校學術單位主管遴選資格。(修正條文第八
    條)
五、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以編組裝備表定之,已足以涵蓋各職稱之人
    員,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條。
六、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該法
    所定員額,不包括學校教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本校不適用該法第六條
    第一項訂定編制表之規定,爰將各職稱之官階、員額修正為以編組裝
    備表定之。(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本校依大學法所設置之各種會議及委員會,屬學校內部事務,無須經
    由國防部核定,爰刪除報請國防部核定之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及第十二條)
八、鑒於本校國軍聘雇人員漸有離退職,為順利推展校務,適時補充人力
    ,參照其他軍事學校組織規程相關規定,得依業務需要,進用國軍聘
    雇人員。(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