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規定,繕具境(解)管及核准出國(境)人員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
署辦理登錄、建檔或解除管制,並送國軍軍網查核資訊管理平臺。
本院人員屬受委託從事國防事務涉及國家機密者,出國(境)核准名冊應
按月統計送軍事委託機關(構)備查,並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
軍備局及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立法理由〕 一、本院人員境(解)管人員名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源依據分類管制;人事主檔
區分軍職人員、替代役、受聘人員及受委託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
人員等管制名冊,由本院運用出國(境)管制系統與內政部移民署資
料介接交換,以加密之政府網際服務網( GSN VPN)專線民網傳輸,
連線內政部移民署列管,並傳輸至國軍軍網查核資訊管理平臺,副知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備局及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國防部參謀
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稽核,以達複式核校之目的。
二、本院負責維護本院人員境管對象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境管起訖
日期及核准出國期程等相關資料之正確性。本院境管及核准出國(境
)人員之電子異動名冊,每月五日前完成更新。
三、對本院線傳境(解)管人員資料,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應
督(輔)導本院人員出國(境)之執行;另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稽核涉
密人員境管查驗時,凡查獲違規出國(境)人員,則通報軍事委託機
關究處。
四、本院受委託從事國防事務涉及國家機密者之出國動態,相關軍事委託
機關依專案合約予以管制,爰於第二項明定應按月統計送軍事委託機
關(構)備查,並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備局及國防部資
源規劃司。
五、第二項所定軍事委託機關,包括國防部、直屬機關(構)、參謀本部
、軍事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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