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接獲召集令後,具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
一者,得於召集日三日前,填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申請免除本次召集。
前項申請未依期限或程序辦理,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
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召集日前補正;屆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除有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
情形,轉呈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所屬地區指揮部審核外,應於受理第一項
申請翌日起三日內,予以核定或駁回。但經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為使辦理免除召集之作業順遂,爰明定申請期限、受理單位、應予補正及
核定、駁回等程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