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00609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兵役

立法總說明

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後備軍
人及補充兵具有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
定者,得免除本次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並授權國防部訂定各
款之認定標準。茲為明確規範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免除前揭召集之事由
,以符合作業實需,爰訂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
集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患病不堪行動之範圍。(第二條)
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之範圍。(第三條)
四、中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之認定範圍及不得申請之限制。(第四條)
五、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之範圍。(第五條)
六、因事赴國外之範圍及不得申請之限制。(第六條)
七、航行國外之船員,且正在航行中之範圍。(第七條)
八、因案羈押中或執行徒刑之範圍。(第八條)
九、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接受召集之範圍。(第九條)
十、申請免除本次召集之作業期限、未依程序申請之通知補正及受理後之
    處理程序。(第十條)
十一、接受召集人員未報到之處理程序。(第十一條)
十二、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