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所需保險費,由要保機關負責所屬投保人數統計及編列預算,經由
國防部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招標、訂約後,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
指揮部及各要保機關依保險契約規定,每季辦理繳費作業。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辦理方式與要保機關投保人數、預算編列及保費支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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