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學院之停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學校或班隊設立之目的及任務已達成,無須繼續辦理者。
二、經評估整體教育資源、組織或軍事政策等因素,須予停止辦理者。
三、相關法令有規定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刪除「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現行條文「班隊」為「學院」,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及配合修正
條文第二條第一款軍事學校及學院之簡稱。
四、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依教育評鑑結果應辦理停辦之要件
,以符本部實需;現行條文第四款、第五款配合款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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