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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大學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 輔導;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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